首页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被引用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