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 第十八条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