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 第十条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