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1983年) 第八条 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198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使用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使用保管制度,加强刀具的管理和检查,确保安全。持有上述刀具的个人,对刀具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赠送、转借他人使用。发现丢失、被盗,要及时报告公安保卫部门。凡因保管不当,造成丢失、被盗,而酿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