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1983年) 第四条 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198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机械加工使用的三棱刮刀,只限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使用,不得随意带出工作场所。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