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2005年) 第七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200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对已受到行政处罚、或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或暂不予以公告: 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对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尚未作出终局性决定、裁定或判决的; 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披露的。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