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的决定(2001年) 六、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的决定(2001年) 六、 六、 原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外,对部分条款的表述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项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五、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