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201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资格条件:
系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
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前3个会计年度未出现亏损;
前3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违反有关援外管理规章受过行政处罚;
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系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
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前3个会计年度未出现亏损;
前3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违反有关援外管理规章受过行政处罚;
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