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办法(202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资格条件:
系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具备能够从事对外援助工作的专业部门和五名以上咨询工作人员,其中主要业务负责人从事咨询业务不少于十年;
具备相应类别的境内(外)咨询服务业绩,具体业绩标准另行公告;
前两个会计年度未出现亏损;
前两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违反有关援外管理规章受过行政处罚;
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具有良好的经营诚信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