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办法(202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咨询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际发展合作署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的;

以出租、出借等方式非法转让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的;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获得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