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办法(2020年) 第三章 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办法(202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十条 咨询服务单位申请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应向国际发展合作署提交以下文件: 第十一条 在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和机构登记的咨询服务单位直接向国际发展合作署提交申请,其他单位向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 向省级主管部门申请的,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将申请文件连同初核意见一并报国际发展合作署审核。 第十三条 国际发展合作署应在收到完备申请文件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或收到省级主管部门初核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 第十四条 国际发展合作署应公布经资格认定取得资格的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名单。 第十五条 取得资格的咨询服务单位需要延续资格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根据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向国际发展合作署或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省级主管部门和国际发展合作署根据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对申请进行初核或审核,国际发展合作署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十七条 准予延期的,国际发展合作署颁发准予延期的许可文件;不予延期的,国际发展合作署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咨询服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