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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对外援助人员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外援助人员是指政府或援外项目的中方实施主体指派执行对外援助任务的人员。 第三十九条 对外援助人员在外执行援外项目任务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对外援助人员在受援方当地执行援外项目任务期间应遵守中国和受援方的法律法规,尊重受援方的风俗习惯,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从事其他商务活动。 第四十一条 中方实施主体应当依法与对外援助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工资制度,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关系。 第四十二条 中方实施主体应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其派遣的对外援助人员在外执行对外援助任务期间享有相应的工作和生活待遇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障。 第四十三条 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对外援助人员在外执行援外项目任务期间的基本待遇标准,并建立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救助制度。 第四十四条 对外援助人员在执行援外项目任务期间做出突出成绩的,商务部可依法给予表彰;在执行援外项目任务期间牺牲的,商务部应依法报请国务院有关部门评定为烈士。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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