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对外援助实施管理 第三十条 国际发展合作署根据现行部门分工统筹安排援外执行部门组织实施项目。 第三十一条 国际发展合作署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重大项目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国际发展合作署和商务部按照职责分工对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主体资格进行管理,制定有关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对外援助项目由中方负责实施的,援外执行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选定具体项目实施主体。 第三十四条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主体不得将所承担的任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第三十五条 对于无偿援助和无息贷款项下的援助项目,援外执行部门一般应当与受援方商签对外援助项目实施协议,明确规定对外援助项目实施的具体事宜和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六条 对于无偿援助和无息贷款项下的援助项目,援外执行部门一般应当与实施主体商签对外援助项目实施合同,明确规定对外援助项目实施的具体事宜和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七条 因外交、国家安全或者承担的国际义务等原因,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对外援助项目无法实施时,国际发展合作署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中断或者终止对外援助项目。 第三十八条 对外援助项目执行完毕后,中方一般应当与受援方办理政府间交接手续,商签政府间交接证书。 第三十九条 国际发展合作署、援外执行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对外援助出口物资口岸验放机制。 第四十条 对外援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 对外援助人员是指政府或者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主体派遣执行对外援助任务的人员。对外援助人员在外执行对外援助任务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待遇保障。对外援助人员在受援方当地执行… 第四十二条 对于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向国际发展合作署和援外执行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