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对于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在实施援外物资项目时因下列事由而发生的经济损失和费用调整,商务部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战争、动乱、政变、罢工和两国间政治因素(如政策调整、中止外交关系等);

经商务部和受援方政府商定的供货内容调整;

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但根据第三十条规定应办理保险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援外物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其他风险由实施企业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