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三章 援外物资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援外物资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中国关税境内采购发运的援外物资必须按照商务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制定的援外物资检验管理规定实施强制性检验。 在中国关税境外采购发运的援外物资必须实施出口地检验。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