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三章 援外物资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援外物资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商务部在依照《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4年第10号)具有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企业范围内,通过邀请招标或议标方式选定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具体方式由商务部根据援外物资项目的规模、性质、专业和特点确定。 企业应当在其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援外物资项目。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