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以下简称国际发展合作署)负责管理和监督援外标识的使用。

援外执行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和本办法规定负责组织援外标识使用。

驻外使领馆协助办理与援外标识有关事务,对援外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