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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援外标识使用人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援外标识使用人在使用援外标识的过程中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项目和使用标识,维护良好的国家形象和公益形象。 第二十六条 援外标识使用人只能在承担的援外项目或援外活动中使用援外标识。援外项目对外移交或援外活动结束后,援外标识使用人使用援外标识的权利自然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未经国际发展合作署同意,援外标识使用人不得将使用援外标识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委托给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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