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除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外,商务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并可以依法公布处罚决定;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承担的实施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援外项目资金的;
擅自改变经审定的技术专家、技术方案、工艺或实施流程,造成项目无法实现援助效果的;
未按照合同履行或延迟履行义务,影响项目正常实施,对外造成不良影响的。
项目实施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2至6年内,不选定其参与技术援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