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对于受援方组织实施的技术援助项目,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与受援方签订项目实施纪要,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按援外项目采购规定选定中方项目管理单位对受援方组织实施技术援助项目进行有限监管。

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单位的职责主要包括:

监督受援方的招投标程序,评估其招投标程序的合规性并对招投标结果予以确认;

对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定期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专题报告;

审核受援方提出的拨款申请;

对受援方提交的项目实施内容变更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向项目管理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在实施监管过程中,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单位发现正在或将要发生偏离技术援助目标的违约或违规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援方提出整改建议。如受援方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可以暂停或终止对项目资金拨付申请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