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由受援方组织实施的技术援助项目,商务部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与受援方确认以下条件:

受援方具备完备的招投标法律制度和管理体系;

受援方具有独立组织实施的能力与经验,并愿意接受中方的外部监管;

项目投资限额明确,中方和受援方的分工责任和费用承担划分清楚,风险可控。

受援方组织实施的技术援助项目原则上不附带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