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总包商和分包商均须参照《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令2001年第7号)和《关于修改〈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的决定》(商务部、财政部令2003年第2号)的规定,执行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