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由原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