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08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外承包工程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