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08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