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三章 备用金的使用 第十六条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备用金的使用 第十六条 备用金使用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使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备用金补足到3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