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第四章 政府的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政府的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商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防范和制止非法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