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第四章 政府的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政府的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中国驻外使馆、领馆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了解国外雇主和用工项目的情况以及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提供必要的协助,依据职责维护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劳务人员在国外的正当权益,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及时通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劳务人员可以合法、有序地向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反映相关诉求,不得干扰使馆、领馆正常工作秩序。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