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四)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四) 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