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 (二)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