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202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下列机构对外使用的印章可以刻有国徽图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外事工作的内设机构;
外交部有关内设机构、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外交部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负责外事工作的内设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
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
国家办理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外事工作的内设机构;
外交部有关内设机构、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外交部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负责外事工作的内设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
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
国家办理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