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1993年) 第四条 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199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下列机构的印章可以刻有国徽图案: (一) 外交部办公厅和有关业务部门; (二)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外事司(局); (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 (四) 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 (五) 国家驻外使馆和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的领事、经济、商务、军事、文化、科技、教育等业务主管部门; (六) 国家办理签证的机关和签发出境入境证件的机关。 (七)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