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 对《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2005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效力 现行有效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皖府法(2005)44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现复…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一是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二是承担行政责任,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