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发现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存在违反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妨害或者可能妨害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违法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权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涉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