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调阅、检查寄递详情单实物及电子信息档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