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联系方式,接受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