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第十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与其从业人员签订寄递用户信息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