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饭店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宾馆饭店,可申请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总体规划;
已完整转播中央电视台、所在省(区、市)电视台、当地电视台的第一套节目;
开展视频点播业务所使用的设备应取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有线电视入网设备器材认定证书》;
有健全的节目播出管理制度;
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符合国家其他法规、文件的规定。
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总体规划;
已完整转播中央电视台、所在省(区、市)电视台、当地电视台的第一套节目;
开展视频点播业务所使用的设备应取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有线电视入网设备器材认定证书》;
有健全的节目播出管理制度;
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符合国家其他法规、文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