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饭店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未经许可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宾馆饭店,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