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不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只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