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畜家禽防疫条例(198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畜禽饲养场、仓库、屠宰厂、加工厂和种畜场的建设,必须符合防疫要求。

饲养、经营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当地农牧部门的防疫计划,做好畜禽的预防注射、检疫、驱除寄生虫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