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七条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前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维修方案及需注意和配合的事项,尊重消费者选择。 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凭证和收费发票。维修服务凭证应如实填写维修服务项目、维修详细情况、维修服务质量责任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