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条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