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二条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鼓励家电维修经营者建设完善的维修服务保障网络体系,统一负责维修服务的业务受理、质量监管、费用结算、投诉处理等业务。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