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2009年) 第七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第三十八条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200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第三十八条 拆解处理企业逐月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环保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代理审核兑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