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2009年) 第七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第三十六条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2009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七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第三十六条 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