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2009年)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十条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2009年) 第十条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十条 家电销售企业和家电回收企业由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结果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拆解处理企业由试点省市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主管部门从现有拆解处理企业中筛选,报政府确定,确定结果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具体操作办法由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分别制定。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