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及违规处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家电下乡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及违规处罚 第七条 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及违规处理办法(2011年) 第七条 第二章 家电下乡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及违规处罚 第七条 对家电下乡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落实不力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造成骗补的,应当对所在地政府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核减工作经费;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造成的损失要及时追缴。各地应将相关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对地方自行检查发现并及时处理的案件,中央有关部门不再另行处罚。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