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下乡操作细则(200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家电下乡在各地区实施的时间统一暂定为4年。山东、青岛、河南、四川等4个省(计划单列市)执行到2011年11月底。内蒙古、辽宁、大连、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西、重庆、陕西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执行到2012年11月底。其余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从2009年2月1日开始,执行到2013年1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