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电下乡操作细则(2009年) 第六章 产品售后服务 第三十二条 家电下乡操作细则(2009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产品售后服务 第三十二条 各级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督促中标销售和生产企业加强和改善售后服务,特别要做好灾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农村的售后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七章